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號
- 原告
- 癸○○
- 原告
- 乙○○○
- 原告
- 卯○○
- 原告
- 子○○○
- 原告
- 寅○○
- 原告
- 丙○○
- 原告
- 壬○○
- 原告
- 甲○○
- 原告
- 己○○○
- 原告
- 戊○○
- 原告
- 辛○○
- 原告
- 丑○○
- 原告
- 丁○○
- 原告
- 庚○○
- 原告
- 前列十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許文贊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乙○○○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原告卯○○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原告子○○○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原告寅○○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丙○○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壬○○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甲○○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己○○○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辛○○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丑○○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丁○○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庚○○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列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