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號

原告
癸○○
原告
乙○○○
原告
卯○○
原告
子○○○
原告
寅○○
原告
丙○○
原告
壬○○
原告
甲○○
原告
己○○○
原告
戊○○
原告
辛○○
原告
丑○○
原告
丁○○
原告
庚○○
原告
前列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乙○○○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原告卯○○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原告子○○○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原告寅○○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丙○○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壬○○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甲○○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己○○○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辛○○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丑○○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丁○○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庚○○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列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