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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交簡字第4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柯志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港交簡字第4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院所宣告之刑,在檢察官依被告意願所請求科刑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不得對本判決提起上訴。

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柯志民

書記官 魏輝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交簡字第43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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