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交簡字第4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港交簡字第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院所宣告之刑,在檢察官依被告意願所請求科刑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不得對本判決提起上訴。
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