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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簡字第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港簡字第7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 行「度鋅鋼管」應更正為「鍍鋅鋼管」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冷明珍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簡字第7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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