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交簡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港交簡字第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係自後追撞被害人,過失情節重大,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惟其已78歲之高齡,其因本件事故亦受有傷害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北港簡易庭法 官 黃一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