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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交簡字第2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港交簡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係自後追撞被害人,過失情節重大,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惟其已78歲之高齡,其因本件事故亦受有傷害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北港簡易庭法 官 黃一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交簡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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