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簡字第7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港簡字第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三二二公克)沒收銷燬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