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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侯廷昌謝宜雯王子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曾漢平
被告
邱平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子榮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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