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1號
- 原告
- 曾漢平
- 被告
- 邱平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1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