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勞訴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冠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長新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6 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7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