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1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谷真樹
- 被告
- 陳文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觀音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