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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字第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簡廷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1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被告
陳文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觀音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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