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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字第3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簡廷恩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黃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3 月23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茲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法官於民國110年3 月23日以被告黃文興之住所設於台中市○○區○○里00鄰○○路0段000巷0號,並非本院轄區,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而裁定將本件移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二、然查:

㈠經核對被告之戶籍謄本,被告之住所實際上應設於雲林縣○○鄉○○村00鄰○○○00號,有其戶籍謄本可參,原裁定就被告住所之記載顯有錯誤。本院對本案應有管轄權。

㈡法官因被告之住所記載錯誤,導致以裁定將案件錯誤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故原移轉管轄裁定應有明顯違誤。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若裁定有違誤,原法院經抗告後得撤銷原裁定。而本件因被告之住所記載有明顯錯誤,原裁定有明顯違誤,舉輕以明重,法官亦得依職權自行撤銷違誤的移轉管轄裁定,以保障被告的管轄程序利益。故爰依職權將將原裁定撤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小字第38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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