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救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吳宇森
- 相對人
- 吳黃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港簡字第15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訴訟救助應以訴訟繫屬為要件。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港簡字第151號),業經聲請人撤回在案,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因本案訴訟繫屬消滅,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