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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尤光卉

聲請人
即原告
紀美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北港農工職業學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主管機關民國109年5月25日另有約定年終獎金1.5個月計之,倘以原告109年2月任職日計算之,仍有數月之年終獎金未給付,然就此訴訟標的卻漏未判決,為此,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依國家賠償法提起本件訴訟,而本院111年度港簡字第236號判決中已敘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年終獎金,乃原告在職期間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與原告所主張之不法侵害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認原告之主張均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核明確,核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字第236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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