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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救字第1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詹皇輝

聲請人
吳宇森
相對人
吳黃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港簡字第15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訴訟救助應以訴訟繫屬為要件。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港簡字第151號),業經聲請人撤回在案,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因本案訴訟繫屬消滅,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救字第1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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