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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港小調字第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尤光卉

聲請人
李林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慶成工程行陳嘉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為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

二、原告起訴雖記載被告為「慶成工程行陳嘉慶」,然未明確記載被告陳嘉慶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或慶成工程行之統一編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且本院查無設立於雲林縣麥寮鄉或代表人為陳嘉慶之慶成工程行,原告提出之手機門號使用人亦非陳嘉慶,故本件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統一編號,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或訴訟顯無理由、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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