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保險簡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港保險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0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北港鎮○○路47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