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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保險簡字第2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港保險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0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北港鎮○○路47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許佩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瑞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保險簡字第2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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