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天寶
- 訴訟代理人
- 張坤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1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4 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就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有所聲明,亦未載明上訴理由。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訴聲明與上訴理由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各1 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