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3號

勞工保險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天寶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1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4 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就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有所聲明,亦未載明上訴理由。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訴聲明與上訴理由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各1 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