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4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屏東縣政府
- 代表人
- 潘孟安
- 相對人
- 即原告
- 蘇秀山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徵收補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4號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徵收補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