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4號

抗告人
即被告
屏東縣政府
代表人
潘孟安
相對人
即原告
蘇秀山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徵收補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