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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1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1號

抗告人
聿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政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7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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