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1號
- 抗告人
- 聿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政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7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7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