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22號
110年度交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慶良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122號、110年度交字第13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本件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