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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22號

110年度交字第130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曾士哲

上訴人
即原告
謝慶良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122號、110年度交字第13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本件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2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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