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38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秀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138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旗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 年度執聲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旗財於智慧財產法院九十七年度刑智上易字第七十五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旗財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98年4 月6 日經智慧財產法院以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並應給付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除38萬元已給付外,餘162 萬元自98年3 月20日起至99年3 月20日止按月給付1 萬元,自99年3 月20日起至100 年2 月20日止,按月給付12萬5,000 元,如有1 期未履行,即撤銷緩刑,並於98年5 月4日確定,詎受刑人屢經通知履行緩刑條件,並未完全履行,認受刑人所為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得撤緩刑宣告之原因,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謝旗財住所地係在本院轄內之屏東縣竹田鄉○○村○○路68號,有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就本件撤銷緩刑之聲請應具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又按受緩刑之宣告倘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四、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於98年4 月6 日經智慧財產法院以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年,並應給付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200 萬元,除其中38萬元部分已給付外,其餘162 萬元部分,自98年3 月20日起至99年3 月20日止,按月給付1 萬元,自99年3 月20日起至100 年2 月20日止,按月給付12萬5,000 元,如有1 期未履行,即撤銷緩刑,並於98年5 月4 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嗣經檢察官傳喚受刑人履行前開緩刑所附條件,惟受刑人並未依前開判決履行,至100 年2 月20日止,僅給付10萬元予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 月12日臺菸酒南營政字第100000108 號回函及所附收款收據影本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嗣後雖於100 年4 月12日出具還款意願書,應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00 年4 月13日償還1 萬元,並自100 年5 月起按月償還5,000 元,至全部清償為止,有該還款意願書在卷可稽,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此分期償還要求,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業處函存卷可查,惟於此之後,受刑人僅於100 年4 月13日給付1 萬元、於100 年6 月14日給付5,000 元、於100 年10月6 日給付5,000 元等情,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0月13日臺菸酒南營政字第1000004340號回函及所附收款收據影本附卷為憑,足見受刑人自98年5 月4 日判決確定迄今,尚餘150 萬元未履行無訛。

五、按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本質上無異恩赦,得消滅刑罰之效果;惟受刑人竟不知悔悟及珍惜自新機會,遲未依前開判決履行所附條件,漠視法院判決效力,足認前所歷偵、審程序,猶不足使知所警惕,難收緩刑為獎勵自新之效果,仍應施以監禁處遇,俾能使其深切反省甚明。是本院認受刑人違反上開緩刑所定之負擔,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3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