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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09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莊鎮遠李謀榮邱瓊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209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竣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邱瓊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09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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