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6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6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精民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精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附表編號1備註欄關於「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46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地檢100 年度執緝字第547 號(囑託臺北地檢100 年度執助字第1721號執行)」及編號2 備註欄關於「屏東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274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地檢100 年度執緝字第548 號(囑託臺北地檢100 年度執助字第1722號執行)」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