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5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50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玉英
- 選任辯護人
- 蔡明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鍾玉英部分之主文欄內關於「又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之記載均更正為「又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鍾玉英部分之主文欄內關於「又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之記載,顯係如上揭應裁定更正內容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得裁定更正。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