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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0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劉怡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60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文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文忠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潘文忠因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竊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 年1 月19日裁定入所執行羈押。今被告潘文忠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71 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業於100 年3 月3 日入勒戒所執行,有該署100 年觀執緝字第15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按,是被告潘文忠之羈押原因已因入所執行觀察勒戒而消滅,爰依上開規定撤銷本案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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