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60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文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文忠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潘文忠因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竊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 年1 月19日裁定入所執行羈押。今被告潘文忠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71 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業於100 年3 月3 日入勒戒所執行,有該署100 年觀執緝字第15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按,是被告潘文忠之羈押原因已因入所執行觀察勒戒而消滅,爰依上開規定撤銷本案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