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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5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楊宗翰黃姿育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50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玉英
選任辯護人
蔡明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鍾玉英部分之主文欄內關於「又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之記載均更正為「又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鍾玉英部分之主文欄內關於「又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之記載,顯係如上揭應裁定更正內容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得裁定更正。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歐慧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5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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