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4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榮源
上列被告因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榮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