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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4號

電信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徐美麗許瑜容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4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榮源

上列被告因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榮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郁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4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電信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