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85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廖錦紅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易字第185 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廖錦紅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下午4時許,在屏東縣高樹鄉○○村○○○路○段旁工寮前,因向告訴人鍾根燦詢問為何要在其農地噴灑農藥致其農地農作物枯萎,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機歪」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自明。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101 年3 月27日準備程序時達成和解,告訴人並當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 份、告訴人出具之撤回聲請狀1 紙存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