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家聖劉怡孜黃柏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85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廖錦紅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易字第185 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廖錦紅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下午4時許,在屏東縣高樹鄉○○村○○○路○段旁工寮前,因向告訴人鍾根燦詢問為何要在其農地噴灑農藥致其農地農作物枯萎,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機歪」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自明。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101 年3 月27日準備程序時達成和解,告訴人並當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 份、告訴人出具之撤回聲請狀1 紙存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黃柏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5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