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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秀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吉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0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吉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謝吉祥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0行「賣予」之記載應更正為「借予」,第14行關於「打電話予邱毓惠」之記載應補充為「於100 年3 月17日下午4 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邱毓惠」、關於「另在奇摩」之記載應補充為「復於100 年3 月24日晚上8 時許,在奇摩」,第16至20行關於「而分別於... 帳戶內」之記載應補充為「邱毓惠乃先後於100 年3 月17日下午5 時22分許、100 年3 月18日上午10時6 分許,依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各轉帳3 萬元至謝吉祥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劉偉成則於100 年3 月24日晚上8 時58分許,依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轉帳2,500元至謝吉祥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4 行關於「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個人戶基本資料卡」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資料查詢單、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被告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第5 行關於「資金往來明細」之記載應更正為「存款明細分類帳」,第6 行關於「華籬存字」之記載應更正為「(100 )華籬存字」,第6、7行關於「資金往來明細」之記載應更正為「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刪除第5 行關於「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之記載,另增列「奇摩電子信箱列印資料」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上開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予詐騙集團,使詐騙集團成員利用其存款帳戶行騙之所為,係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就詐取款項依比例朋分報酬,或其他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又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所為上開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所為,自應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應依同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再被告同時將上開2 個帳戶交給他人,供上開詐騙集團分別用以詐取被害人邱毓惠、劉偉成之財物,其以客觀上之1 個幫助行為,幫助上開詐騙集團詐騙上開2 名被害人之財物,已同時觸犯數個同種類犯罪構成要件,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圖小利,將其個人帳戶提供他人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致檢警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緝捕,助長犯罪風氣,且使被害人邱毓惠、劉偉成受有財產損失非微,又迄未賠償被害人任何損害,實屬可議,惟念其坦承犯行,且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所獲不法利益、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並斟酌檢察官之求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