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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318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邱瓊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318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慶福

      郭榮申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167號),本院依法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慶福、郭榮申共同犯牙保贓物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慶福、郭榮申均明知吳詠廉(另案審結)所持有、未懸掛車牌之白色自小客車(下稱A車,原車牌號碼為6212-UA號、車身號碼:JNKCV64E58M200141 號,使用人趙國勛,於民國97年3 月22日在臺中市北屯區○○○○路72巷1 號1 樓遭竊)係屬來路不明之贓車,竟共同基於牙保贓物之犯意聯絡,於97年3 月22日至97年4 月底間之某日,在屏東縣屏東市○○路222 號之屏東監理站,由郭榮申尋找下游買主陳慧增(另案審結),陳慶福則將此訊息轉知吳詠廉,2 人共同居間介紹陳慧增向吳詠廉買售A車。

二、陳慶福、郭榮申明知吳詠廉所持有、車牌號碼9585-KK 號之自小客車(下稱B車,許秋環所有,於97年2 月22日在嘉義市○○街357 號前遭竊)係屬來路不明之贓車,竟共同基於牙保贓物之犯意聯絡,於97年2 月22日至97年3 月底間之某日,在屏東監理站,由郭榮申尋找下游買主洪慶峰(未起訴),陳慶福則將此訊息轉知吳詠廉,2 人共同居間介紹洪慶峰向吳詠廉買售B車。

三、陳慶福、郭榮申明知吳詠廉所持有、車牌號碼8888-LD 號之自小客車(下稱C車,陳桂珍所有,於97年2 月25日在臺中市○○○街50號前遭竊)係屬來路不明之贓車,竟共同基於牙保贓物之犯意聯絡,於97年2 月25日至97年3 月底間之某日,在屏東監理站,由郭榮申尋找下游買主洪慶峰(未起訴),陳慶福則將此訊息轉知吳詠廉,2 人共同居間介紹洪慶峰向吳詠廉買售C車。

理由

一、上開事實一,業經被告2 人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趙國勛之證詞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A車照片可稽;事實二部分,業據被告等坦認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許秋環之證詞相符,並有B車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B車照片可證;事實三部分,亦據被告等供認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桂珍所證相符,並有C車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足認被告等上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共同牙保贓物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牙保贓物罪。被告等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等所犯上開牙保贓物3 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雖認被告等係共犯2 個牙保贓物罪,惟被告等均已供承係分次牙保A車、B車、C車等贓物(見本院卷第30頁),且公訴檢察官亦當庭更正如上,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等均明知A車、B車、C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共同為他人牙保贓物、助長竊盜歪風,使司法機關追贓困難,又被告等牙保之贓物數量為三台贓車,每次僅牙保一台贓車,其中B車、C車均經被害人領回,犯罪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兼衡被告等均坦承犯行、甚具悔意,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28條、第4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邱瓊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318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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