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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6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莊鎮遠邱瓊瑩潘怡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緝字第61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清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清文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以101 年度易緝字第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在案,又上訴人於102 年2 月22日收受判決,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10日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同年3 月4 日(星期一)。玆上訴人竟遲至同年月5日始提起上訴,有其刑事上訴狀及其上所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戳章可據,顯已逾前揭之法定上訴期間,揆之上開規定,核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6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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