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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3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邱瓊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436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6901、6902號,100 年度偵緝字第248 、24

9 、250 、251 、252 、253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33469 號),本院依法改行簡易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余誠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余誠明知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常利用他人申辦之手機門號作為向不特定人遂行詐騙行為之工具,以逃避偵查機關追查,亦可預見將自己申辦之手機門號提供予不熟識之人,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不法使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3 月25日某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路與民族路交叉口,以每支門號新臺幣(下同)200 元之代價,將其向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2 門號),售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迨上開詐欺集團取得本案2 門號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編號3 至11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3 至11所示方法,對附表編號3 至11之被害人詐欺取財得逞。嗣經附表編號3至11之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余誠明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及提款卡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並知悉將自己所有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欺集團用以詐騙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應可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4 月間某日,在高雄火車站旁某處,以1,000 元之代價,將其所有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售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迨上開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各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 、2 所示方法對編號1 、2 之被害人詐欺取財得逞。嗣經附表編號1 、2之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三、案經莊秀貞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榮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李天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鄭柏吟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林明儀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沈竣遠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純如訴由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林玉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黃小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楊嘉欣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陳德皓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暨臺灣臺中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莊秀貞、陳榮洲、李天堯、鄭柏吟、林明儀、沈竣遠、林純如、林玉雯、黃小珊、楊嘉欣、陳德皓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有各被害人轉帳交易資料、各拍賣網站商品資訊及得標列印資料、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案2 門號申辦資料、本案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等件附卷足稽,是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被告將本案2 門號及本案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詐欺集團,雖其得以知悉詐欺集團係將本案2 門號供作遂行詐騙時隱匿身分之用,以及將本案帳戶供為匯提詐騙等不法所得,然無證據證明被告和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直接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參與詐欺取財等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其提供本案2 門號及本案帳戶供為隱匿真實身分、贓款匯存提領所用,自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核被告先後提供本案2 門號及本案帳戶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以一次提供2 手機門號之行為,幫助上開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得附表編號3 至11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又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幫助上開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得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被告所犯提供本案2 門號及本案帳戶之幫助詐欺取財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既未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其惡性明顯低於正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近來人頭帳戶及電話相關犯罪猖獗,不法份子屢利用人頭帳戶浮濫之漏洞,以電話或網路向不特定社會大眾施用各種騙術,再指示集團成員將被害人失慮所匯金額,自控制之人頭帳戶提領一空,非但造成檢警追緝之困難,更導致被害人求償無門,對公權力信心喪失殆盡,司法正義無法及時伸張,嚴重阻礙正當工商發展及政府政務推動,是被告施助予上開詐欺集團,率然出售本案2 門號及本案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蒙詐害,詐得之金額甚高(共計16萬9,660 元),又被告雖自白罪行不諱,並表示願全數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然經本院依職權函查11名被害人之賠償匯款資料後,被告迄今仍未為任何賠償,本院認其屢次無故延滯訴訟程序之進行、浪費司法資源,犯後態度不佳,難認具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邱瓊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受騙經過                                              │
│號│害│                                                      │
│  │人│                                                      │
├─┼─┼───────────────────────────┤
│1 │莊│99年4 月1 日10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訛以莊秀貞友人「盧│
│  │秀│添富」,去電向莊秀貞借款應急,莊秀貞因未查此乃詐欺集團│
│  │貞│所佈騙局而陷於錯誤,乃於99年4 月1 日11時30分許,在大眾│
│  │  │銀行中壢分行之自動櫃員機處,匯款30,000元至本案帳戶內,│
│  │  │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2 │陳│99年3 月31日13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訛以陳榮洲某位大陸│
│  │榮│友人,去電向陳榮洲借款應急,陳榮洲因未查此乃詐欺集團所│
│  │洲│佈騙局而陷於錯誤,乃於99年4 月1 日15時53分許,在合作金│
│  │  │庫商業銀行立德分行,臨櫃匯款50,000元至本案帳戶內,其後│
│  │  │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3 │李│詐欺集團成員以帳號「yaome_0922」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
│  │天│SONY DSC-TX7之訊息,誘使不特定人前來交易,並留下被告申│
│  │堯│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方式,迨於99年4 月3 │
│  │  │日,李天堯瀏覽該網站之際,因未查此交易係詐欺集團所佈騙│
│  │  │局而陷於錯誤,乃出價購買,並於99年4 月4 日13時43分許,│
│  │  │在新北市○○區○○路237 號4 樓住處,利用臺灣銀行之網路│
│  │  │銀行轉帳10,100元至指定帳戶,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欺集│
│  │  │團成員提領一空。                                      │
├─┼─┼───────────────────────────┤
│4 │鄭│詐欺集團成員以帳號「yaome_0922」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
│  │柏│羅志祥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誘使不特定人前來交易,並留下被│
│  │吟│告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方式,迨於99年4 │
│  │  │月4 日,鄭柏吟瀏覽該網站之際,因未查此交易係詐欺集團所│
│  │  │佈騙局而陷於錯誤,乃出價購買,並於99年4 月4 日18時許,│
│  │  │在嘉義市○○街之全家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處,匯款7,240 │
│  │  │元至指定帳戶,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
├─┼─┼───────────────────────────┤
│5 │林│詐欺集團成員以帳號「yaome_0922」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
│  │明│S.H.E 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誘使不特定人前來交易,並留下被│
│  │儀│告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方式,迨於99年4 │
│  │  │月5 日,林明儀瀏覽該網站之際,因未查此交易係詐欺集團所│
│  │  │佈騙局而陷於錯誤,乃出價購買,並於99年4 月5 日15時57分│
│  │  │許,在桃園縣中壢市新興高中對面太平洋電纜工廠旁之台北富│
│  │  │邦銀行自動櫃員機處,匯款8,040 元至指定帳戶,其後該筆款│
│  │  │項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6 │沈│詐欺集團成員以帳號「yaome_0922」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
│  │竣│S.H.E 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誘使不特定人前來交易,並留下被│
│  │遠│告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方式,迨於99年4 │
│  │  │月5 日,沈竣遠瀏覽該網站之際,因未查此交易係詐欺集團所│
│  │  │佈騙局而陷於錯誤,乃出價購買,並於99年4 月5 日15時57分│
│  │  │許,在桃園市中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處,匯款4,040 元至指定帳│
│  │  │戶,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7 │林│詐欺集團成員以不明帳號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S.H.│
│  │純│E 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誘使不特定人前來交易,並留下被告申│
│  │如│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方式,迨於99年4 月6 │
│  │  │日,林純如瀏覽該網站之際,因未查此交易係詐欺集團所佈騙│
│  │  │局而陷於錯誤,乃出價購買,並於99 年4月6 日11時50分許,│
│  │  │在清華大學郵局臨櫃匯款8,040 元至指定帳戶,其後該筆款項│
│  │  │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8 │林│詐欺集團成員以帳號「vip966855 」在比價王拍賣網站刊登販│
│  │玉│售Canon EOS 550D單眼相機之訊息,誘使不特定人前來交易,│
│  │雯│並留下被告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方式,迨│
│  │  │於99年4 月6 日13時許,林玉雯瀏覽該網站之際,因未查此交│
│  │  │易係詐欺集團所佈騙局而陷於錯誤,乃出價購買,並於99年4 │
│  │  │月7 日2 時9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110 號國泰世│
│  │  │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處,匯款20,000元至指定帳戶,其後該筆款│
│  │  │項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9 │黃│詐欺集團成員以帳號「ssmile211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刊│
│  │小│登販售桂格奶粉之訊息,誘使不特定人前來交易,並留下被告│
│  │珊│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方式,迨於99年4 月│
│  │  │8 日,黃小珊瀏覽該網站之際,因未查此交易係詐欺集團所佈│
│  │  │騙局而陷於錯誤,乃出價購買,並於99年4 月8 日某時許,在│
│  │  │新北市○○區○○街206 號8 樓住處,利用中華郵政網路ATM │
│  │  │轉帳7,200 元至指定帳戶,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
│  │  │員提領一空。                                          │
├─┼─┼───────────────────────────┤
│10│楊│詐欺集團成員以帳號「happy131489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
│  │嘉│刊登販售二手iPhone 3GS 16G之訊息,誘使不特定人前來交易│
│  │欣│,並留下被告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方式,│
│  │  │迨於99年4 月8 日,楊嘉欣瀏覽該網站之際,因未查此交易係│
│  │  │詐欺集團所佈騙局而陷於錯誤,乃出價購買,並於99年4 月9 │
│  │  │日11時23分許,在台北市○○區○○路15號13樓,利用台北富│
│  │  │邦銀行網路ATM 轉帳14,000元至指定帳戶,其後該筆款項旋遭│
│  │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11│陳│詐欺集團成員以帳號「joan40d.tw」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刊│
│  │德│登販賣腳踏車車架之訊息,誘使不特定人前來交易,並留下被│
│  │皓│告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方式,迨於99年4 │
│  │  │月9 日,陳德皓瀏覽該網站之際,因未查此交易係詐欺集團所│
│  │  │佈騙局而陷於錯誤,乃出價購買,並於99年4 月9 日14時14分│
│  │  │許,在臺北市松山區○○○路340 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
│  │  │員機處,匯款11,000元至指定帳戶,其後該筆款項旋遭上開詐│
│  │  │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                 合計詐騙金額:16萬9,66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36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