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文忠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文忠因竊盜及公共危險等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文忠因犯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竊盜及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4 至5 所示之罪,並經原確定判決各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