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2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宗賢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具 保 人 陳昆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昆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楊宗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聲請羈押,惟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尚無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 年6 月23日裁定命被告具保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命被告不得對證人之身體、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嗣由具保人陳昆廷繳納保證金後,已於同日將被告釋放等情,此均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本院刑事報到單、100 年6 月22日訊問筆錄、本院100 年度聲羈字第143 號裁定、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00 刑保I 字第7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被告具保責付辦理單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100 年度聲羈字第143 號卷第2 至9 頁背面、第12至13頁)。
三、茲被告於本院101 年5 月31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當日審理筆錄與報到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至45頁、第48至49頁);復經本院依法通知具保人陳昆廷應偕同被告於101 年6 月14日下午4 時20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3 份、當日審理筆錄與報到單各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頁、第53至55頁、第57頁);而被告業於101 年5 月3 日經本院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8至59頁),且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示,期間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參見本院卷第61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