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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03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簡光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40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浚男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墾丁公園大亨管理委員會告訴被告王浚男毀損案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之函文1 紙在卷可證(本院卷第5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0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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