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403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浚男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墾丁公園大亨管理委員會告訴被告王浚男毀損案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之函文1 紙在卷可證(本院卷第5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