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0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506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弘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0日102年度易字第50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弘煌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9 月10日102 年度易字第506 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載理由另狀補陳,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而本件原判決於102 年9 月27日即送達上訴人,茲因上訴人在屆滿後20日內遲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102 年11月11日以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506 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於102 年11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所在之監所,惟上訴人迄仍未依法補具上訴理由,有裁定書、戶籍謄本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是本件法定期限既已屆滿,且上訴人經通知補正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參照首揭規定,本件上訴顯然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