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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9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姿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90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乾聰
被告
洪耀鴻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鴻杰律師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亭萱律師
被告
洪耀臨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0507 、105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三四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事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洪乾聰、洪耀鴻、洪耀臨共同涉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係以告訴人陳進財與被告洪耀臨間對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有無成立買賣契約或類似借名登記之無名契約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該民事部份業經告訴人陳進財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以99年度重訴字第66號判決被告洪耀臨敗訴,被告洪耀臨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 年度重上字第134 號判決廢棄原判決關於命被告洪耀臨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7年5 月1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並將該廢棄部分,駁回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嗣經告訴人與被告洪耀臨不服而均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案號暫不明)之事實,有上開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年5 月28日雄分院祺民寒101 重上134 字第03790 號函文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第46至51頁、121 頁),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洪耀臨之買賣或類似借名登記之無名契約關係是否存在,為被告洪乾聰、洪耀鴻、洪耀臨是否有與告訴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之前提事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7 條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134 號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類別│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
├──┼──┼──────────────┼───────────┤
│  1 │土地│屏東縣恆春鎮○○○段000 地號│所有權全部            │
├──┼──┼──────────────┼───────────┤
│  2 │土地│同段000地號                 │所有權全部            │
├──┼──┼──────────────┼───────────┤
│  3 │土地│同段000地號                 │所有權全部            │
├──┼──┼──────────────┼───────────┤
│  4 │土地│同段000-0地號               │所有權全部            │
├──┼──┼──────────────┼───────────┤
│  5 │土地│同段000-0地號               │所有權全部            │
├──┼──┼──────────────┼───────────┤
│  6 │土地│同段000-0地號               │所有權全部            │
├──┼──┼──────────────┼───────────┤
│  7 │土地│同段000-0地號               │所有權全部            │
├──┼──┼──────────────┼───────────┤
│  8 │土地│同段000-0地號               │所有權應有部分1/2     │
├──┼──┼──────────────┼───────────┤
│  9 │土地│同段000-0地號               │所有權應有部分923/2391│
├──┼──┼──────────────┼───────────┤
│ 10 │土地│同段000-0地號               │所有權應有部分923/2391│
├──┼──┼──────────────┼───────────┤
│ 11 │土地│同段000-0地號               │所有權應有部分923/2391│
├──┼──┼──────────────┼───────────┤
│ 12 │土地│同段000-0地號               │所有權應有部分923/2391│
├──┼──┼──────────────┼───────────┤
│ 13 │建物│同段000建號                 │所有權全部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9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