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健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8日所為103 年度訴字第505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毒偵字第9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劉健國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3 年8 月25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劉健國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由其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3 年9 月4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