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刑補字第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補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洪玉如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3日所為之刑事補償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補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住屏東縣○○鎮○○○路000 號(東港戶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屏東縣○○鎮○○○路000 號(東港戶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補償決定書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