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5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潘正屏陳偉達黃柏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5號

聲請人
農志任
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代理人
蘇辰雨律師
代理人
黃庭安律師
被告
黃翊瑄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5 年4 月21日以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579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776 號),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經該院以105 年度聲判字第37號裁定管轄錯誤移送本院,茲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農志任告訴被告黃翊瑄涉犯詐欺罪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 年度偵字第776 號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以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579 號認再議無理由予以駁回處分,告訴人不服該處分,於105 年5 月5 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經交付審判,經同院於105 年5 月9 日裁定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並經同院於105 年5 月24日函轉本院,由本院於105 年5 月25日收文而繫屬本院,於同年月27日以105 年度聲判字第5 號(下稱本案)分案審理等情,有前揭不起訴書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蓋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收狀日期戳章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判字第37號刑事裁定、蓋有本院105 年5 月25日收文日期戳章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5 月24日雄院隆刑興105 聲判37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存卷可按。詎聲請人另於105 年5 月6 日再向本院就前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579 號駁回再議處分聲請交付審判而繫屬本院,並經本院於105 年5 月12日以105 年度聲判字第4 號(下稱前案)分案受理,嗣經本院於105 年5 月2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而確定等情,亦有蓋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本院前案刑事裁定各1 份存卷可考。聲請人本案顯係就同一駁回再議處分重複聲請交付審判,且其前案聲請交付審判業經本院於105 年5 月2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其本案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之相同法理,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黃柏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