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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程士傑施君蓉蕭筠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5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政哲
選任辯護人
何明諺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李明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784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009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010號、105 年度偵字第7761號、105 年度偵字第8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政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指定保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李明鴻(下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予以釋放等節,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等件附卷可稽。惟被告嗣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民國108 年11月13日),經本院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並拘提被告仍未到庭(108 年12月11日)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各該次審判筆錄在卷可證,且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因案羈押中等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考。又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陳稱:聯絡不上被告,不知被告為何未到庭等語(本院卷三第167 頁),依此,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前揭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蕭筠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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