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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刑補字第11號

刑事補償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補字第11號

聲請人
洪玉如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3日所為之刑事補償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補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住屏東縣○○鎮○○○路000 號(東港戶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屏東縣○○鎮○○○路000 號(東港戶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補償決定書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刑補字第1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案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