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7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緯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4 年度偵字第3866號),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冠緯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接受陸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李冠緯受僱於址設屏東縣屏東市○○路000 號之立景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立景公司)擔任業務員一職,負責銷售輪胎予客戶,並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俟李冠緯於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銷售日期銷售輪胎予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客戶後,因為供己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侵占時間,向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客戶取得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用以支付立景公司之輪胎貨款金額後,以變易持有為己有之意思,將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輪胎貨款金額侵占入己,挪為私用,而未繳回立景公司。嗣經立景公司之代表人黃文源分別於民國103 年12月4 日、104 年1 月8 日、104 年3 月9 日發覺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輪胎貨款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萬3,280 元、46萬146 元、34萬3,850 元遭侵占,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立景公司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李冠緯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6頁),核與證人即立景公司代表人黃文源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3 至4 頁;偵查卷第7 、8 、19至21、48至50頁),並有立景公司之出貨單、請款單及保管單、被告所出具之自白書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3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犯行,因無特定之侵占日期可資區隔被告各次侵占行為,故本院僅得認定被告係基於侵占之單一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密切接近侵占時間內,各別接續侵占告訴人立景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輪胎貨款金額,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分別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 ㈢參以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侵占時間,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3 次犯行彼此間間隔約有1 日以上(詳細間隔期間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侵占時間之對照),於時間差距上誠可區隔,且此3 次犯行亦具獨立性,顯見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3 次犯行間,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途賺取金錢,竟業務侵占告訴人立景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輪胎貨款金額,造成告訴人立景公司受有損害,所為均實有不該,惟其事後已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並避免司法資源之耗費,且其前亦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2頁),素行良好,而其所侵占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輪胎貨款總金額雖為26萬3,280 元、46萬146 元、34萬3,850 元而有不同,然均未逾47萬元,故本院認就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3 次犯行,對被告處以業務侵占罪之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6 月,應已足以分別充分評價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3 次犯行之不法內涵,並無再依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輪胎貨款總金額之差異而異其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3 次犯行之宣告刑之必要(即無宣告有期徒刑7 月以上之必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8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經總體評價被告所侵占之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輪胎貨款總金額26萬3,280 元、46萬146 元、34萬3,850 元,共106 萬7,276 元之危害情狀,及被告事後已與告訴人立景公司達成調解(見本院卷第19頁、第19頁背面)後,而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2頁),其雖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然其事後業已坦認犯行,表達悔悟,並與告訴人立景公司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頁、第19頁背面),則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戒慎,依其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而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3 年;惟為使被告有正確之法治觀念,避免其再度犯罪,茲再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之規定,命被告接受6 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1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蕭雅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侵 占 時 間│客 戶 名 稱 │銷 售 日 期│ 結帳月份 │ 侵占金額 │ ├──┼───────┼──────┼───────┼─────┼──────┤ │ 1 │自103 年8 月25│福輪腳踏車行│103 年8 月25日│103 年9 月│1,270 元 │ │ │日銷售時起至10│ ├───────┼─────┼──────┤ │ │3 年12月4 日為│ │103 年9 月11日│103 年9 月│2,775 元 │ │ │立景公司發現時│ ├───────┼─────┼──────┤ │ │止 │ │103 年9 月15日│103 年9 月│225 元 │ │ │ ├──────┼───────┼─────┼──────┤ │ │ │勝發自行車行│103 年8 月25日│103 年9 月│1 萬2,720 元│ │ │ │ │、103 年9 月4 │ │ │ │ │ │ │日、103 年9 月│ │ │ │ │ │ │12日、103 年9 │ │ │ │ │ │ │月13日、103 年│ │ │ │ │ │ │9 月19日 │ │ │ │ │ ├──────┼───────┼─────┼──────┤ │ │ │超能腳踏車行│103 年8 月25日│103 年9 月│1 萬元 │ │ │ ├──────┼───────┼─────┼──────┤ │ │ │源發輪胎行 │103 年8 月27日│103 年9 月│1 萬9,650 元│ │ │ │ │、103 年9 月18│ │ │ │ │ │ │日 │ │ │ │ │ ├──────┼───────┼─────┼──────┤ │ │ │義和輪胎行 │103 年10月3 日│103 年10月│2 萬4,600 元│ │ │ │ ├───────┼─────┼──────┤ │ │ │ │103 年10月7 日│103 年10月│7,750 元 │ │ │ │ ├───────┼─────┼──────┤ │ │ │ │103 年9 月27日│103 年10月│1,180 元 │ │ │ │ ├───────┼─────┼──────┤ │ │ │ │103 年10月4 日│103 年10月│2 萬4,600 元│ │ │ ├──────┼───────┼─────┼──────┤ │ │ │楠華汽車保養│103 年9 月25日│103 年10月│5 萬6,400 元│ │ │ │廠 │ │ │ │ │ │ ├──────┼───────┼─────┼──────┤ │ │ │福輪腳踏車行│103 年10月1 日│103 年10月│2,250 元 │ │ │ │ ├───────┼─────┼──────┤ │ │ │ │103 年10月7 日│103 年10月│1,920 元 │ │ │ │ ├───────┼─────┼──────┤ │ │ │ │103 年10月22日│103 年10月│1,550 元 │ │ │ ├──────┼───────┼─────┼──────┤ │ │ │勝發自行車行│103 年10月7 日│103 年10月│2,730 元 │ │ │ │ ├───────┼─────┼──────┤ │ │ │ │103 年10月14日│103 年10月│5,300 元 │ │ │ │ ├───────┼─────┼──────┤ │ │ │ │103 年10月16日│103 年10月│2,700 元 │ │ │ │ ├───────┼─────┼──────┤ │ │ │ │103 年10月17日│103 年10月│2,500 元 │ │ │ ├──────┼───────┼─────┼──────┤ │ │ │進全車行 │103 年10月1 日│103 年10月│2 萬2,150 元│ │ │ ├──────┼───────┼─────┼──────┤ │ │ │金輪自行車店│103 年10月2 日│103 年10月│1 萬1,150 元│ │ │ │ ├───────┼─────┼──────┤ │ │ │ │103 年10月7 日│103 年10月│2,500 元 │ │ │ ├──────┼───────┼─────┼──────┤ │ │ │任我行自行車│103 年10月2 日│103 年10月│1,600 元 │ │ │ │店 ├───────┼─────┼──────┤ │ │ │ │103 年10月13日│103 年10月│7,240 元 │ │ │ ├──────┼───────┼─────┼──────┤ │ │ │明昌輪胎行 │103 年9 月30日│103 年10月│1 萬5,500 元│ │ │ │ ├───────┼─────┼──────┤ │ │ │ │103 年10月7 日│103 年10月│1,850 元 │ │ │ │ ├───────┼─────┼──────┤ │ │ │ │103 年10月13日│103 年10月│1 萬1,000 元│ │ │ ├──────┼───────┼─────┼──────┤ │ │ │大順輪胎汽車│103 年10月16日│103 年10月│1 萬170 元 │ │ │ │保養廠 │ │ │ │ │ ├───────┴──────┴───────┴─────┴──────┤ │ │主文:李冠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客 戶 名 稱 │銷 售 日 期│ 結帳月份 │ 侵占金額 │ ├──┼───────┼──────┼───────┼─────┼──────┤ │ 2 │自103 年11月27│新明發腳踏車│103 年12 月3日│103 年12月│1 萬3,360 元│ │ │日銷售時起至10│店 ├───────┼─────┼──────┤ │ │4 年1 月8 日為│ │103 年12月16日│103 年12月│1,500 元 │ │ │立景公司發現時├──────┼───────┼─────┼──────┤ │ │止 │勝發自行車行│103 年12月2 日│103 年12月│1 萬6,000 元│ │ │ │ ├───────┼─────┼──────┤ │ │ │ │103 年12月16日│103 年12月│2,500 元 │ │ │ ├──────┼───────┼─────┼──────┤ │ │ │信厚自行車行│103 年12月某日│103 年12月│4,000 元 │ │ │ ├──────┼───────┼─────┼──────┤ │ │ │任我行自行車│103 年12月4 日│103 年12月│1 萬3,500 元│ │ │ │行 │ │ │ │ │ │ ├──────┼───────┼─────┼──────┤ │ │ │社皮腳踏車店│103 年12月23日│103 年12月│5,300 元 │ │ │ ├──────┼───────┼─────┼──────┤ │ │ │建光腳踏車行│103 年12月16日│103 年12月│5,550 元 │ │ │ ├──────┼───────┼─────┼──────┤ │ │ │福輪腳踏車行│103 年12月某日│103 年12月│7,201 元 │ │ │ ├──────┼───────┼─────┼──────┤ │ │ │廣益自行車行│103 年12月某日│103 年12月│8,300 元 │ │ │ ├──────┼───────┼─────┼──────┤ │ │ │三和輪胎行 │103 年12月1 日│103 年12月│1 萬3,200 元│ │ │ │ ├───────┼─────┼──────┤ │ │ │ │103 年12月11日│103 年12月│1 萬4,800 元│ │ │ ├──────┼───────┼─────┼──────┤ │ │ │豐鉦輪胎行 │103 年12月1 日│103 年12月│1 萬3,000 元│ │ │ │ ├───────┼─────┼──────┤ │ │ │ │103 年12月5 日│103 年12月│1 萬5,500 元│ │ │ │ ├───────┼─────┼──────┤ │ │ │ │103 年12月11日│103 年12月│5,000 元 │ │ │ ├──────┼───────┼─────┼──────┤ │ │ │晉富汽車材料│103 年12月13日│103 年12月│2 萬3,020 元│ │ │ │行 ├───────┼─────┼──────┤ │ │ │ │103 年12月20日│103 年12月│6,000 元 │ │ │ │ ├───────┼─────┼──────┤ │ │ │ │103 年12月22日│103 年12月│9,500 元 │ │ │ ├──────┼───────┼─────┼──────┤ │ │ │明昌輪胎行 │103 年12月19日│103 年12月│1 萬3,500 元│ │ │ ├──────┼───────┼─────┼──────┤ │ │ │大順輪胎汽車│103 年12月5 日│103 年12月│3,100 元 │ │ │ │保養廠 ├───────┼─────┼──────┤ │ │ │ │103 年12月10日│103 年12月│350 元 │ │ │ │ ├───────┼─────┼──────┤ │ │ │ │103 年12月18日│103 年12月│3,540 元 │ │ │ ├──────┼───────┼─────┼──────┤ │ │ │泰和輪胎行 │103 年12月6 日│103 年12月│1 萬3,000 元│ │ │ ├──────┼───────┼─────┼──────┤ │ │ │楠華汽車保養│103 年12月5 日│103 年12月│1 萬4,550 元│ │ │ │廠 │ │ │ │ │ │ ├──────┼───────┼─────┼──────┤ │ │ │正超力運動休│103 年11月27日│103 年12月│2 萬825 元 │ │ │ │閒生活館 ├───────┼─────┼──────┤ │ │ │ │103 年11月27日│103 年12月│1,300 元 │ │ │ ├──────┼───────┼─────┼──────┤ │ │ │正義車行 │103 年12月25日│104 年1 月│1 萬8,500 元│ │ │ │ ├───────┼─────┼──────┤ │ │ │ │104 年1 月某日│104 年1 月│1 萬3,500 元│ │ │ ├──────┼───────┼─────┼──────┤ │ │ │兆鑫自行車診│103 年12月30日│104 年1 月│1 萬元 │ │ │ │所 │ │ │ │ │ │ ├──────┼───────┼─────┼──────┤ │ │ │高樹自行車行│104 年1 月8 日│104 年1 月│2 萬9,000 元│ │ │ ├──────┼───────┼─────┼──────┤ │ │ │進全車行 │103 年12月26日│104 年1 月│1 萬5,750 元│ │ │ ├──────┼───────┼─────┼──────┤ │ │ │超能腳踏車行│103 年12月25日│104 年1 月│5,600 元 │ │ │ ├──────┼───────┼─────┼──────┤ │ │ │捷豐腳踏車店│103 年12月25日│104 年1 月│5,000 元 │ │ │ ├──────┼───────┼─────┼──────┤ │ │ │新明發腳踏車│104 年1 月1 日│104 年1 月│1 萬3,300 元│ │ │ │店 │ │ │ │ │ │ ├──────┼───────┼─────┼──────┤ │ │ │飛馬自行車有│104 年1 月1 日│104 年1 月│2 萬元 │ │ │ │限公司 │ │ │ │ │ │ ├──────┼───────┼─────┼──────┤ │ │ │龍順單車生活│103 年12月27日│104 年1 月│6,500 元 │ │ │ │館 ├───────┼─────┼──────┤ │ │ │ │103 年12月30日│104 年1 月│1 萬3,500 元│ │ │ ├──────┼───────┼─────┼──────┤ │ │ │勝發自行車行│103 年12月25日│104 年1 月│5,500 元 │ │ │ ├──────┼───────┼─────┼──────┤ │ │ │榮輪腳踏車店│103 年12月25日│104 年1 月│2 萬5,000 元│ │ │ │ ├───────┼─────┼──────┤ │ │ │ │103 年12月31日│104 年1 月│1 萬元 │ │ │ ├──────┼───────┼─────┼──────┤ │ │ │三和輪胎行 │103 年12月26日│104 年1 月│9,000 元 │ │ │ │ ├───────┼─────┼──────┤ │ │ │ │104 年1 月6 日│104 年1 月│4,400 元 │ │ │ ├──────┼───────┼─────┼──────┤ │ │ │晉富汽車材料│103 年12月31日│104 年1 月│3,400 元 │ │ │ │行 │ │ │ │ │ │ │ ├───────┼─────┼──────┤ │ │ │ │104 年1 月2 日│104 年1 月│4,800 元 │ │ ├───────┴──────┴───────┴─────┴──────┤ │ │主文:李冠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編號│侵 占 時 間│客 戶 名 稱 │銷 售 日 期│ 結帳月份 │ 侵占金額 │ ├──┼───────┼──────┼───────┼─────┼──────┤ │ 3 │自103 年12月25│順吉輪胎行 │104 年1 月6 日│104 年1 月│13萬5,000 元│ │ │日銷售時起至10├──────┼───────┼─────┼──────┤ │ │4 年3 月9 日為│豐鉦輪胎行 │103 年12月25日│104 年1 月│2 萬2,000 元│ │ │立景公司發現時│ ├───────┼─────┼──────┤ │ │止 │ │104 年1 月2 日│104 年1 月│3 萬3,600 元│ │ │ ├──────┼───────┼─────┼──────┤ │ │ │新明發腳踏車│104 年2 月11日│104 年2 月│2 萬1,020 元│ │ │ │店 ├───────┼─────┼──────┤ │ │ │ │104 年2 月11日│104 年2 月│280 元 │ │ │ ├──────┼───────┼─────┼──────┤ │ │ │福輪腳踏車行│104 年1 月28日│104 年2 月│2 萬元 │ │ │ │ ├───────┼─────┼──────┤ │ │ │ │104 年1 月31日│104 年2 月│2,500 元 │ │ │ ├──────┼───────┼─────┼──────┤ │ │ │新隆行 │104 年2 月某日│104 年2 月│6 萬3,100 元│ │ │ ├──────┼───────┼─────┼──────┤ │ │ │龍順單車生活│104 年2 月某日│104 年2 月│6,750 元 │ │ │ │館 │ │ │ │ │ │ ├──────┼───────┼─────┼──────┤ │ │ │豐鉦輪胎行 │104 年1 月26日│104 年2 月│1,350 元 │ │ │ │ ├───────┼─────┼──────┤ │ │ │ │104 年2 月5 日│104 年2 月│6,200 元 │ │ │ ├──────┼───────┼─────┼──────┤ │ │ │長榮輪胎行 │104 年2 月26日│104 年3 月│2,600 元 │ │ │ ├──────┼───────┼─────┼──────┤ │ │ │進全車行 │104 年2 月28日│104 年3 月│2,800 元 │ │ │ ├──────┼───────┼─────┼──────┤ │ │ │新明發腳踏車│104 年2 月26日│104 年3 月│1 萬5,800 元│ │ │ │店 ├───────┼─────┼──────┤ │ │ │ │104 年2 月28日│104 年3 月│6,750 元 │ │ │ ├──────┼───────┼─────┼──────┤ │ │ │大順輪胎汽車│104 年2 月26日│104 年3 月│1,600 元 │ │ │ │保養廠 │ │ │ │ │ │ ├──────┼───────┼─────┼──────┤ │ │ │福輪腳踏車行│104 年2 月26日│104 年3 月│2,500 元 │ │ ├───────┴──────┴───────┴─────┴──────┤ │ │主文:李冠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