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5號
- 聲請人
- 農志任
- 代理人
- 洪士宏律師
- 代理人
- 蘇辰雨律師
- 代理人
- 黃庭安律師
- 被告
- 黃翊瑄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5 年4 月21日以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579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776 號),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經該院以105 年度聲判字第37號裁定管轄錯誤移送本院,茲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農志任告訴被告黃翊瑄涉犯詐欺罪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 年度偵字第776 號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以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579 號認再議無理由予以駁回處分,告訴人不服該處分,於105 年5 月5 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經交付審判,經同院於105 年5 月9 日裁定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並經同院於105 年5 月24日函轉本院,由本院於105 年5 月25日收文而繫屬本院,於同年月27日以105 年度聲判字第5 號(下稱本案)分案審理等情,有前揭不起訴書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蓋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收狀日期戳章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判字第37號刑事裁定、蓋有本院105 年5 月25日收文日期戳章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5 月24日雄院隆刑興105 聲判37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存卷可按。詎聲請人另於105 年5 月6 日再向本院就前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579 號駁回再議處分聲請交付審判而繫屬本院,並經本院於105 年5 月12日以105 年度聲判字第4 號(下稱前案)分案受理,嗣經本院於105 年5 月2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而確定等情,亦有蓋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本院前案刑事裁定各1 份存卷可考。聲請人本案顯係就同一駁回再議處分重複聲請交付審判,且其前案聲請交付審判業經本院於105 年5 月2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其本案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之相同法理,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