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5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政哲
- 選任辯護人
- 何明諺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李明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784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009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010號、105 年度偵字第7761號、105 年度偵字第8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政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指定保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李明鴻(下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予以釋放等節,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等件附卷可稽。惟被告嗣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民國108 年11月13日),經本院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並拘提被告仍未到庭(108 年12月11日)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各該次審判筆錄在卷可證,且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因案羈押中等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考。又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陳稱:聯絡不上被告,不知被告為何未到庭等語(本院卷三第167 頁),依此,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前揭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