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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9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鄭琬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699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啓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啓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包裝袋伍只,驗後淨重合計零點陸伍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洪啓閔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2 月12日22時許,在屏東縣長治鄉大愛村永久屋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翌(13)日15時25分許,洪啓閔騎乘機車行經屏東縣○○鄉○○○路00○0 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為毒品調驗人口,並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5 包(含包裝袋5 只,驗前淨重合計0.701 公克,驗後淨重合計0.656 公克),復於13日16時許,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啓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鹽埔分駐所警員偵查報告、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里鹽埔00000000)、勘察採證同意書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影本(報告編號:KH/2017/00000000)各1 份存卷可查,並有晶體5 包扣案可佐。至扣案之晶體5包(含包裝袋5 只,驗前淨重合計0.701 公克,驗後淨重合計0.656 公克),經送驗結果,均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分無訛,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 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足為憑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如於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於5 年內再犯,依法應為追訴處罰,同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 年5 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應依法追訴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處遇後,仍不知反省毒品對自身之危害並戒絕之,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任由毒品戕害自身健康,並違反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且對社會風氣、治安造成潛在危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自述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查扣案之晶體5 包(含包裝袋5 只,驗前淨重合計0.701 公克,驗後淨重合計0.656 公克),經送驗結果,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已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均殘留有些微毒品,客觀上無法析離,均應視同第二級毒品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鄭琬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9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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