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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提字第18號

聲請提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黃柏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提字第18號

聲請人
李家蓮

被 逮捕 人 萬駿

上列聲請人因被逮捕人妨害由案件,向本院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萬駿並解返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偵查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逮捕人萬駿於民國106 年10月9 日約莫中午2 時46分許,因強制罪在坐落屏東縣○○鄉○里段000 地號土地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惟被逮捕人萬駿係上開地號土地之出租人,其在上開地號土地所為,均係合法行使其權利,並無何強制犯行,警方依被逮捕人萬駿涉嫌強制罪嫌,以現行犯予以逮捕,尚非適法,爰聲請提審等語。

二、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憲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另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 項、第2 項復定有明文。又提審制度僅係法院即時審查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之制度,非在認定被逮捕、拘禁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或有無被逮捕、拘禁之必要性,故其採行之證據法則,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三、經查:

㈠被逮捕人萬駿因於106 年10月9 日下午1 時30分許,前往屏東縣○○鄉○○村○里段000 地號土地裝設監視器電源線,為在該地營業之「三個傻瓜咖啡店」經營者鄭羽庭所拒,並報警處理後,於同日下午2 時45分許,遭警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逮捕等情,業經在場處理之刑事小隊長陳俊元於本院訊問時之陳述綦詳,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1 紙在卷可按。

㈡被逮捕人萬駿前往前揭土地裝設監視器電源線時,未事先徵得鄭羽庭同意,經鄭羽庭命其離去並制止其行為,仍強行在該處裝設監視器電源線等情,業經證人鄭羽庭於警詢時證述:萬駿帶人強行進入,完全不顧伊的告知,伊命萬駿離開,但萬駿不管伊如何制止其,亦不管施工是否會影響現場消費者之安危,仍執意在現場裝設,伊無法在現場拉走其,所以才報警處理等語明確,被逮捕人萬駿於本院訊問時亦自承:鄭羽庭表示不接受安裝,亦有請伊離開等語相符。又查被逮捕人萬駿與鄭羽庭間就前揭土地有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書,其租賃期間自103 年7 月21日起至108 年5 月20日止等情,有土地租賃契約書1 份在卷可佐。是依前揭契約,鄭羽庭似非無權占用前揭土地,被逮捕人萬駿藉故強行在前揭土地裝設監視器電源線,使鄭羽庭不能安心營業,此觀之鄭羽庭於警詢時證述:攝影鏡頭嚴重影響伊之經營及消費者之隱私權利等語,陳俊元於本院訊問時陳述:鄭羽庭因為萬駿強行進入店內裝設監視器電源線,鄭羽庭認為會影響其營業權而報案等語即明。是以,被逮捕人萬駿前揭行為確有涉嫌以強暴手段妨害鄭羽庭承租前揭土地正常營業之權利甚明。而依陳俊元於本院訊問時陳述:警方到場時萬駿仍在指揮工人施工,其本身亦有在場協助等語,可見被逮捕人萬駿涉嫌之強制犯罪,迨警方到場時,仍進行中,且被逮捕人萬駿經警方勸阻仍執意裝設監視器電源線,亦經陳俊元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被逮捕人萬駿涉嫌之強制犯罪持續進行,故自形式上觀之,被逮捕人萬駿係於犯罪行為實施中即遭發覺之「現行犯」無疑,是員警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 、2 項規定,以被逮捕人萬駿涉嫌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而當場予以逮捕,於法並無不合。至聲請意旨雖以:被逮捕人萬駿已終止契約,且依契約規定得進入前揭土地裝設監視器電源線,被逮捕人萬駿並無強制犯行等語為辯,然此要屬被逮捕人萬駿所為是否成罪之實體認定問題,尚非本院就被逮捕人萬駿遭逮捕程序是否合法之審核範圍。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指摘所受逮捕、拘禁有違法情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應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偵查隊。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提字第1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提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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