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益均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9 月1 日106 年度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曾益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9 月1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理由容後補陳」),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