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05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蔣家豐
具 保 人 陳釗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釗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釗惪因受刑人蔣家豐所犯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交保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併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蔣家豐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提出保證金3 萬元,經具保人陳釗惪於民國106 年1 月9 日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73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嗣與他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5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等情,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 年10月3日屏檢錦穆107 執更598 字第32912 號通知函及其送達證書影本、具保人戶籍資料(現戶部分)、被告戶籍資料(現戶部分)、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再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被告現因本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於107 年11月29日以107 年度屏檢錦執穆緝字第1609號發布通緝在案,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